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佳義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杜玉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張山、杜慧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
件。(查狀附借據之約定利率為百分之6)
二、請陳報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175,565元,及其中166,2
61元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
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迄至114年9月17日止,債務人尚欠本
金新臺幣166,261元,及已核算未清償利息8,090元、違約金
1,214元,如算至113年11月25日止,並無欠繳之利息及違約
金,且債務人還款之數額應尚有餘額可抵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