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972號
PTDV,114,司促,8972,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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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吳佳芬
債 務 人 陳妤榛陳俞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750元,及自民國1
14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54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
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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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