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許文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許文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狀附追償電費計算單記載實際用電人為第三人劉士豪,故
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許文福請求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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