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思涵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明本件聲請狀記載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16日起至110
年清償日止」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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