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69號
PTDV,114,司促,8869,2025103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869號
聲 請 人
債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正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路000號」為
債權讓與通知,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
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1/1頁


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