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806號
PTDV,114,司促,880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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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80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黃淑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51,403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淑雯於105年01月30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
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㈡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
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
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80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427元 黃淑雯 自民國114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10976元 自民國114年5月26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9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10976元 黃淑雯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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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