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98號
PTDV,114,司促,879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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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9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邵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30,429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邵樺於民國113年10月0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21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490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本金餘額,依該
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陳邵樺於民國109年07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8月17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215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2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705元 陳邵樺 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8 002 新臺幣610760元 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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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