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88號
PTDV,114,司促,8788,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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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788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李宥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39,731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李宥融於109年11月30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38,412元整。(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
第六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
之一十一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319元整。(2)延
滯期間利息:自114年6月1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38,412元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依據民法修正
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
,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一點
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
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
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
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
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因債權
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
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查調債務
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債
務人之外交部入境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利合法送達,
實感德便。證物名稱及件數:ㄧ、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
乙份。二、交易紀錄一覽表影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8412元 李宥融 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99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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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