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惠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宏仁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富貫達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債務人富貫達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 官聖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