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43號
PTDV,114,司促,874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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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3號
聲 請 人
債權屏東縣古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陸清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江玉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古華儲蓄互助社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
料。
二、查狀附借據內容之約定,並無連帶保證人,請查明並具狀陳
明是否更正債務人應連帶給付...」,或提出債務連帶
給付借款新臺幣(下同)55,000元之釋明文件
三、查狀附借據約定借款為55,000元,惟聲請狀請求債務人給付
55,000元,檢附之帳戶明細已有還款紀錄,貸款結餘為44,3
89元,請提出請求55,000元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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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