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74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古華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陸清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賜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 之釋明文件。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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