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42號
PTDV,114,司促,8742,2025101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4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古華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陸清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高賜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自民國111年1月28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
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