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737號
PTDV,114,司促,873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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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3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新濱能源有限公司

送達處所桃園市○○區○○路0000巷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王舜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芃青鈺佳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鈺佳企業社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
負責人李芃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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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濱能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