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28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黃靜美
債 務 人 陳佳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4,945元,及其中元89
,997,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75,43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
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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