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51號
PTDV,114,司促,8551,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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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蘇祐聖王淑娟蘇鎮岳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債務人蘇鎮岳業於民國112年8月4日死亡,是請補正
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㈢應陳報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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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