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子慶
楊晴文
邱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217,758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楊子慶於民國105年11月至108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楊
晴文、邱淑慧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
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217,758元整,另加計利息與
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楊子慶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
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楊晴文、邱淑慧既為連帶保證
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
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58元 邱淑慧、楊子慶、楊晴文 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 至民國114年9月10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75 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17758元 邱淑慧、楊子慶、楊晴文 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