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邱玉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為「張偉川」、邱玉雪為連帶保證人,惟
附表僅列載「邱玉雪」一人。請查明是否有漏載債務人,如
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請提出清晰之借據(原提出之借據影本關於約定利率糊、無
法辨識,請提出能清楚辨識內容之申請書到院)。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