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瑞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聲請狀,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32,700元,
請具狀更正之。
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