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526號
PTDV,114,司促,8526,2025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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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吳美月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劉繼
盧邑中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劉繼逕、盧邑中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
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
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盧開熒積欠其權利轉讓價金為由,聲
請對其繼承人即相對人劉繼逕、盧邑中核發支付命令。查狀
附讓渡權利契約書及借據記載之付款方式為「(被繼承人盧
開熒)取得租賃契約書後一年之內,全部付清」,被繼承人
盧開熒於民國113年6月21日死亡,經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
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一、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查
詢被繼承人盧開熒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回復函。二、請
提出被繼承人盧開熒已取得國有耕作地租賃契約書之釋明文
件。三、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
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請確
認是否更正聲請狀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盧開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並於繼承
被繼承人盧開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聲請人於同年月21日民事補正狀僅陳報被繼承人盧
開熒之繼承人已提起分割遺產訴訟,惟就上開補正事項一、
二仍未提出。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難認有
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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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