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2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石俊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87,94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石俊哲於民國112年09月1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
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5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928元 石俊哲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