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51號
PTDV,114,司促,8451,20251027,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童英傑李雅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李雅婷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是
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童英傑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824,33
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如對債務人童英傑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雅婷負清償之責」,或
提出得請求相對人李雅婷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重新向相對人童英傑李雅婷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
○○路0○0號」為催告繳款,並提出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
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1/1頁


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