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44號
PTDV,114,司促,8444,20251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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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4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民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寶珠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何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請求之金額若干。(查原聲請狀記載債務人應給
付民國114年4月至6月之簽約金共計新臺幣12,000元,惟114
年10月17日補正狀記載應給付217,200元,原因事實仍記載
應返還114年4月至6月之簽約金,而有確認本件請求金額及
原因事實之必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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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民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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