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蔡淑如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林義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義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債務人請求新臺幣38,000元,及自民國114
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釋
明文件。(查狀附LINE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
,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利息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