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11號
PTDV,114,司促,8411,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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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1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
代 理 人 顏大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少儒高江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高江海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00○
0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
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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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