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410號
PTDV,114,司促,8410,2025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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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李慧玲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文件(如債務人
之電子簽章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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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