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3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楊良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李裴婕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鄉○○村○○巷00號」
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
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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