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吳郁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9,935元,及自民國11
4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114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計付違
約金3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逾期三個月計
付違約金500元,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
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
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債務人
吳郁承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
,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
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
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
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
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
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相
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
幣29935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
給付自民國114年0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
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
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
㈡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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