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274號
PTDV,114,司促,8274,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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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悉慈
債 務 人 成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瑞華



債 務 人 陳子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899,377元,及自
民國112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23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7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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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