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274號
PTDV,114,司促,8274,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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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鄭悉慈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成揚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債務人曾瑞華陳子陽為連帶保證人,
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陳明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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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成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