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26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鄭世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9,167元,及自民國98
年5月12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
18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20日起至民
國95年1月19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918,自民國95年1
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36
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2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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