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9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王雯瑀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清晰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到院。(需可看出相對人居 所地址)。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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