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8177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R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日 揚企業社,又日揚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 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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