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77號
PTDV,114,司促,8177,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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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李佳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聲請狀所附票據號碼RA0000000號支票,發票人為日
揚企業社,又日揚企業社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
陳俊成即日揚企業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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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