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59號
PTDV,114,司促,8159,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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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熊美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屏東縣○○鄉○○路0巷00號為債權
讓與通知,並提出該通知函及送達回執正反面影本(若信件
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本案門號0000-000000專案補貼款
新臺幣4,54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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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