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58號
PTDV,114,司促,8158,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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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58號
聲 請 人
債權張竣淋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羅于淳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羅于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者,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及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
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乃民
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
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
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二、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查狀附釋明文件即LINE對話紀錄無從得知對話對象為相
對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借款金額、清償日期、約定利
息利率等事項。嗣本院於114年9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
內提出本件得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6,000元,
及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聲請人於同
年10月2日提出之書狀仍提出同一LINE對話紀錄,又其所提
轉帳紀錄,僅得看出該帳戶有交易紀錄,惟金錢給付原因
在多有,尚難以此即認定確有借款交付。是依前揭規定,聲
請人對相對人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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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