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10號
PTDV,114,司促,8110,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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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債 務 人 徐招賢

李惠鶯

一、債務人徐招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
民國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
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
二、債務人徐招賢應向債權人給付4,349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
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2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徐招賢應向債權人給付40,50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
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45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對債務人
徐招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惠鶯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徐招賢應向債權人給付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50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145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如對債務人徐招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李惠鶯負清償責任。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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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