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8110號
PTDV,114,司促,8110,20251003,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高樹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坤禎
代 理 人 黃莉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徐招賢李惠鶯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原借款金額新臺幣300,000元,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5145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7029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