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494號
原 告 馮素珠
被 告 馮財的
訴訟代理人 馮世宏
被 告 馮永進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馮耿彰
被 告 蕭高月女
訴訟代理人 蕭忠晟
被 告 馮素惠
馮士維
吳育峰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羅麗娟 住同上
被 告 陳宥霖即陳秉鈞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00
巷0號4樓之1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宇 住同上
蕭秀玲 住同上
參 加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20樓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建昌 住新北市○○區○○路○段00號2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
為105年度嘉簡字第494號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有關「參加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參加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中,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有 關「參加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係 「參加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誤,應予更正 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抗告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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