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82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陳苡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807元,及其中①33,
531元、②16,039元、③8,840元部分,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3.13、②5.5、③15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