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0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賴力維
債 務 人 極肽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曾建銘
居屏東縣○○市○○里○○路00○0號 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96,989元,及自民
國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96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43,89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
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75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114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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