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86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債 務 人 陳培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40元,及自民國105年4月1
9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利息,另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5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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