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潘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339元,及自民國114年4
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1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
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潘志鴻於民國111年07月0
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
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
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
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
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
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
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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