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4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高緁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60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高緁希於112年08月31日
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
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
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
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84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119元 高緁希 自民國114年6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002 新臺幣291490元 自民國114年3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291490元 高緁希 自民國114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