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836號
PTDV,114,司促,783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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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36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潘志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4,52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9年11月6日
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1,658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㈡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8日
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0.03%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
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
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63,43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
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
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
書面,併予陳明。
㈢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7月7日向
債權人借款24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03%計算,債
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
積欠債權人借款159,4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
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
面,併予陳明。
㈣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
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8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658元 潘志宏 自民國114年3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3.03 002 新臺幣263432元 自民國114年6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0.03 003 新臺幣159437元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1658元 潘志宏 自民國114年4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63432元 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003 新臺幣159437元 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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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