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陳建銘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建銘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9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提出本件得請求
債務人給付新臺幣262,760元及利息之釋明文件。聲請人已
於同年9月2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
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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