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804號
PTDV,114,司促,7804,20251031,2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債 務 人 周宗翰

鍾佾栩

一、債務人周宗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98,149元,及自民國1
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周宗翰、鍾佾栩核發支付命令,並
提出契約影本為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鍾佾栩請求給付
新臺幣298,149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
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兩造間存在分期付價買賣契約之釋明
文件(如債務人之簽章/電子簽章之借款約),債權人已於同
年月2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
權人114年10月2日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
稽。是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1/1頁


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