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786號
PTDV,114,司促,7786,2025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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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美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27,12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潘美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7月17日止累計327,128元正未給付,其
中311,828元為消費款;10,188元為循環利息;5,112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7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563元 潘美蓮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81265元 自民國114年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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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