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71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楊芝樺即許聖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聖傑之遺產範圍內給付
新臺幣(下同)88,378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81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聖傑之遺產
範圍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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