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債 權 人 蕭芬蘭 債 務 人 屏東縣琉球鄉全德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李清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7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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