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396號
PTDV,114,司促,7396,2025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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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396號
債 權 人 蕭芬蘭

債 務 人 屏東縣琉球全德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李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572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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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