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7162號
PTDV,114,司促,7162,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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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162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債 務 人 林碩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3,498元,及自民國10
8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請求債務人給付47,980元及其利息。惟關於門號0000-000
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
0000-000000號)部分,聲請狀僅有門號0000-000000號、000
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其並未釋明本案原門號0000-000
000號換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原門號0000-000000號換
號為門號0000-000000號,或與相對人間有成立門號0000-00
00000000-000000號電信契約。嗣本院於114年9月12日裁
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上開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
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
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之金額(00000-00000-00000=13498),與上開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裁判費1,000元。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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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