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4年度,6506號
PTDV,114,司促,6506,2025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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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5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侯信逸律師
黃鼎鈞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財團法人屏東縣中華基督教忠孝浸信會

法定代理人 林坤松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財團法人屏東縣中華基督教
忠孝浸信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財團法人屏東縣中華基督教
忠孝浸信會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5日裁定命
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財團法人屏東縣中華
基督教忠孝浸信會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0日收受前項裁
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聲請人114年8月
28日更正暨陳報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
本院無從就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訴訟能
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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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