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董惠屏
相 對 人 董志昌 最後住所地:屏東縣○○鄉○○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失蹤人董志昌死亡宣告事件,前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4年度亡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宣告董志昌(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
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鄉○○00號)於中華民國101年1
0月3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董志昌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董志昌(年籍資料詳如主文所示 )為聲請人董惠屏之胞弟,其於民國94年間因腿傷而與聲請 人同住,並由聲請人照料其生活,嗣於94年10月3日,失蹤 人董志昌無故離開居住處所,迄未歸返,聯繫無著,不知去 向,迄今音信杳然,生死不明。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准以公示 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在案,現申報期 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為此聲請對失蹤人董志昌為死亡宣告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桃園縣政府 警察局龜山分局迴龍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為憑 ,復經本院職權查調其入出境資料、健保就醫紀錄及勞保投 保資料等,經查,失蹤人董志昌無入出境資料,並於94年10 月1日迄今均無任何健保就醫資料,且最近勞保投保薪資紀 錄為85年5月9日退保,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衛生福利部 中央健康保險署114年3月26日健保醫字第1140105844號函暨 門診及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勞保投保紀錄資料在卷可稽,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件失蹤人董志昌於94年10月3日 失蹤,生死不明,並經聲請人聲請本院公示催告在案,其申 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因此,董志昌於94年10月3日失蹤,算至101年10月3日止
屆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故聲請人 聲請對失蹤人董志昌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韻雯